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4〕111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4-12-29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984/content.html

内蒙古、黑龙江、福建、江苏、安徽、江西、山东、湖北、广西、四川、贵州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省（自治区）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财政部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39号）的规定，对列入各省、自治区2014年防汛专用车配置计划，并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核定的146辆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（具体免税车辆指标详见附件）。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15年6月30日，过期失效。 　　购车单位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，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，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“防汛专用车证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指标分配表及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防汛专用车证”（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“LOCAL／货物和劳务税司／车辆购置税处／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防汛专用车免税图册”地址下载）为购车单位办理免税手续。 　　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  　 　　附件：201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指标分配表.xlsx       　　　　　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　　　　　　　 2014年12月29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