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7〕104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7-08-20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146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现将森林消防车辆有关免征车辆购置税问题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通知》(国办发〔2004〕33号)第五条和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1〕39号)第一条的有关规定，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7年第一批41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和388辆森林消防运兵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)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2月31日，过期作废。 　　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，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、免税车辆型号、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(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＼流转税司＼消费税处＼森林消防专用车辆免税图册地址下载)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 　　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4号)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　　二，将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159号)附件“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”中的5个丰田CA6510B型车辆免税指标(其中，北京市4个、广东省1个)调整为丰田CA6510BE3，上述5个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，过期作废。 　　附件：1.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.docx 　　2.2007年第一批森林消防运兵车免税指标分配表.docx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