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7年母亲健康快车项目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7〕14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7-10-12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370/content.html

北京、河北、内蒙古、江西、广东、重庆、陕西、新疆、青海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)财政厅(局)、国家税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“母亲健康快车”项目专用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(财税〔2006〕176号)规定，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申请的2007年145辆用于“母亲健康快车”公益项目使用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(免税范围详见附件)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8年5月31日，过期作废。 　　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，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，出示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随车配发的《母亲健康快车专用车证》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及车辆内、外观彩色照片(照片及证单式样请在国家税务总局服务器：FTP∥LOCAL/流转税司/消费税处/“母亲健康快车项目专用车免税图册”下载)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 　　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294号)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　　附件：2007年“亲健康快车”流动医疗车免税指标分配表.docx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