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6〕159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11-21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242/content.html

北京、河北、山西、内蒙古、辽宁、大连、吉林、黑龙江、江苏、浙江、安徽、福建、江西、山东、河南、湖北、湖南、广东、广西、海南、重庆、四川、贵州、云南、西藏、陕西、甘肃、宁夏、新疆、青海省（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）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财政部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39号）第一条的规定，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6年第二批277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（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）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7年6月30日，过期作废。     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，需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、免税车辆型号、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、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（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）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     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（国务院令第294号）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    附件：2006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    附件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