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6年度蛇口工业区进口电力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关税〔2006〕16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02-27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106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    经国务院批准，“十一五”期间，每年对蛇口工业区从香港进口的电力，以5.6亿度为基数，基数内进口电力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一定比例予以返还，具体返还比例另行通知。对超出基数进口的电力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。具体返还手续按《财政部、国家经贸委、国家税务总局、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进口商品予以退税的通知》（（94）财预字第42号）的有关规定办理。    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，基数内进口电力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返还比例为60%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