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4〕127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4-09-02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97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交通厅（局、委）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，天津、上海市市政管理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财政部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39号）第一条的规定，对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申请的2004年度420辆设有固定装置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（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）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4年12月31日，过期作废。办理免税手续时，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随车配发的“防汛专用车证”。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    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在申请2005年免征车辆购置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防汛专用车时，应将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具体使用单位、型号、数量、免税额及用途同时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。     附件：2004年防汛专用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    附件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