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5〕7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5-02-04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01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39号）第一条的规定，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（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）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，过期作废。     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，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，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（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）。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、免税车辆型号、车辆内观、外观彩色照片、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、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（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）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。     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    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、型号、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。     附件：1.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指标分配表     2.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单式样（编者略）     附件1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