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2〕199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2-12-26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796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交通厅（局、委）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，天津、上海市市政管理局： 　　根据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39号）第一条的规定，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二批158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（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），免税指标的使用期限为2003年5月31日，过期作废。办理免税手续时，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“森林消防专用车证”和“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”。免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，应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。 　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2003年7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、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本批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、数量及免税额。 　　附件：2002年第二批免征车辆购置税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指标分配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    附件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