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5〕6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5-06-09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932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，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%的部分，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；超过部分，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。 　　二、本通知所称高新技术企业，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、实行查账征收、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。 　　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9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