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0〕10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0-10-12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692/content.html

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：    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，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%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。     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