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9〕12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9-11-11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46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二十六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（国务院令第512号）第八十五条的规定，现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：     一、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：     （一）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；     （二）除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，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；     （三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、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；     （四）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；     （五）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。     二、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。   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九年十一月十一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