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6〕56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04-30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08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    根据当前集体土地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，经研究，现将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：    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，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    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，此前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政策规定一律以本通知为准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