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0〕84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0-09-27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698/content.html

为缓解随军家属的就业困难，经国务院、中央军委批准，现对随军家属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：     一、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，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，3年内免征营业税、企业所得税。     二、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，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，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。     三、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，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%（含）以上，并有军（含）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；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，但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。     主管税务机关在企业或个人享受免税期间，应按现行有关税收规定，对此类企业进行年度检查，凡不符合条件的，应取消其免税政策。     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，享受一次免税政策。     四、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。     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