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1〕39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1-03-16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193410/content.html

经国务院批准，对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：         一、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、检查、调度、报汛（警）、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（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）；         二、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；         三、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。         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的型号和配置数量、流向，每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下达。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购置税征收部门据此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。        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