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安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3〕20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3-09-12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830/content.html

重庆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：     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对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0〕26号）的规定，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长安牌汽车，经国家指定的检验中心样品检验和生产一致性审查，达到《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（Ⅱ）》规定的排放标准，检验程序符合财税〔2000〕26号规定的要求。经研究，对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3月1日以后生产的长安牌SC6350B、SC6370、SC6371、SC6350C、SC6371A、SC6331E、SC6336E、SC6331C型汽车，准予按应纳消费税税额减征30%。文到之日以前应减征的消费税可以在以后应交的消费税中予以抵减。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