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3〕111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3-12-30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411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研究，现将铁路运输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自2014年1月1日起，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(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)提供铁路运输服务以及与铁路运输相关的物流辅助服务，按照《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》（财税〔2013〕74号）计算缴纳增值税。 　　二、附件1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1%，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2目“中国铁路总公司改征增值税待分配收入”。 　　三、附件2中分支机构的预征率为3%，预征税款应计入预算科目101010401目“改征增值税”。 　　四、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适用《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》第八条年度清算的规定。   　　附件：1.分支机构名单(一).xls 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.分支机构名单(二).xls 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     　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 2013年12月30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