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4〕197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4-12-14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95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财政部驻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 经研究决定，自2004年12月1日起，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，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。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（94）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