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6〕12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08-30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27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，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，经研究，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：     一、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（含石煤钒）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。     二、钒矿石（含石煤钒）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。     三、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。     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