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字〔1996〕74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1996-09-14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626/content.html

近期，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遇到的问题。经研究，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：     一、考虑到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的特殊情况，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，可以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。     二、骨粉、鱼粉按照“饲料”征收增值税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