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字〔1995〕5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1995-06-09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654/content.html

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，堵塞税收漏洞，经研究决定：从1995年6月1日起，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，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，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，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。     请依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