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关税〔2006〕2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03-30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086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    为适应社会经济形势的客观发展需要，进一步完善消费税制，经国务院批准，对消费税税目、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。根据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6〕33号），现将进口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：     一、新增对高尔夫球及球具、高档手表、游艇、木制一次性筷子、实木地板、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、航空煤油等产品征收消费税，停止对护肤护发品征收消费税，调整汽车、摩托车、汽车轮胎、白酒的消费税税率；石脑油、溶剂油、润滑油、燃料油暂按应纳消费税额的30%征收；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；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。     二、调整后征收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商品共14类，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。     三、关于进口环节消费税税收政策问题，按《财政部、海关总署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〈关于进口货物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税收政策问题的规定〉的通知》（财关税〔2004〕7号）的有关规定执行。     四、本通知自2006年4月1日起执行。原有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，以本通知为准。     附件：进口环节消费税应税商品税目税率表     附件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