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、澎、金、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字〔1996〕4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1996-04-12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632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    根据国务院决定，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、澎、金、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，一律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。     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