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2〕44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2-03-25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752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    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，严格执行《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计划内安排进口的钾肥、复合肥免征进口增值税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01〕76号），自2002年1月1日起，对进口钾肥、复合肥，凭有关登记证明或关税配额证明，继续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。具体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进口化肥税号如下：     序号  税号  享受免征进口增值税的化肥名称     1  28342110  硝酸钾     2  31042090  氯化钾     3  31043000  硫酸钾     4  31052000  含氮、磷、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    5  31056000  含磷、钾两种肥效的矿物肥料或化学肥料     请通知有关海关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