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9〕88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9-06-03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50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电视用发送设备、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%。 　　二、罐头、果汁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，电动齿轮泵、半挂车等机电产品，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，胰岛素制剂等药品，箱包，鞋帽，伞，毛发制品，玩具，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%。 　　三、部分塑料、陶瓷、玻璃制品，部分水产品，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%。 　　四、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、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%。 　　五、玉米淀粉、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%。 　　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。 　　六、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，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（出口退税专用）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　　特此通知。 　　附件：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.xls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三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