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（股票）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4〕46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4-05-27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4056/content.html

北京市、上海市、深圳市财政局、国家税务局：  　　为落实国务院《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》（国发〔2013〕46号）精神，现将转让优先股有关证券（股票）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：  　　在上海证券交易所、深圳证券交易所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、继承、赠与优先股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，均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，由出让方按1‰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（股票）交易印花税。  　　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。    财政部　国家税务总局  2014年5月27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