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7〕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7-01-06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566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现就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》（财税〔2016〕140号）第四条规定的“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，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”问题补充通知如下： 　　2017年7月1日（含）以后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，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，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。 　　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，未缴纳增值税的，不再缴纳；已缴纳增值税的，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。 　　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，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06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