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1〕32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1-04-26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438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》（国务院令第224号）及其细则的规定，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： 　　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，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，退还已纳契税；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，不予退还已纳契税。 　　请遵照执行。 　 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