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豆粕等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1〕3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1-08-07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772/content.html

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：     一、自2000年6月1日起，饲料产品分为征收增值税和免征增值税两类。     二、进口和国内生产的饲料，一律执行同样的征税或免税政策。     三、自2000年6月1日起，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，进口或国内生产豆粕，均按13%的税率征收增值税。其他粕类属于免税饲料产品，免征增值税，已征收入库的税款做退库处理。     四、为保护纳税人的经济利益，对纳税人2000年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销售的国内生产的豆粕以及在此期间定货并进口的豆粕，凭有效凭证，仍免征增值税，已征收入库的增值税给予退还。     五、自2000年6月1日起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“饲料”注释及加强饲料征免增值税管理问题的通知〉的通知》（国税发〔2000〕93号）第二条的规定停止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