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7〕10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7-07-05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16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根据铅锌矿石、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，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，经研究决定，自2007年8月1日起，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： 　　一、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：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；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；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；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；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。 　　二、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：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；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.5元；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；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.5元；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。 　　三、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：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；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；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。 　　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