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3〕149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3-07-11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83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   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，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：     一、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、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    二、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，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、自负盈亏的企业，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、供销、建筑施工企业；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、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、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、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；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，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、城镇土地使用税。     三、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、单位的房产和土地，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