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5〕168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5-12-12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13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，经研究决定：     一、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%的优惠政策，恢复按全额征收。     二、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，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%征收。     三、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：一等税额标准为每吨8元，二等税额标准为每吨7元，三等税额标准为每吨6元，四等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，五等税额标准为每吨4元。     四、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/吨调整到6元/吨。     五、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