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4〕15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4-12-31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97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: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调整部分产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： 　　（一）提高部分高附加值产品、玉米加工产品、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。 　　（二）取消含硼钢的出口退税。 　　（三）降低档发的出口退税率。 　　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见附件。 　　二、本通知第一条第（一）项和第（二）项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，第一条第（三）项规定自2015年4月1日起执行。提高玉米加工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政策执行至2015年12月31日。具体执行时间，以出口货物报关单（出口退税专用）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    　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　　2014年12月31日 　　附件：调整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.xls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