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关税〔2008〕7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8-08-11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310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自2008年9月1日起，对部分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将气缸容量（排气量，下同）1.0升以下（含1.0升）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%下调至1%； 　　二、将气缸容量3.0升以上（不含3.0升）至4.0升（含4.0升）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15%上调至25%； 　　三、将气缸容量4.0升以上的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20%上调至40%. 　　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、税率调整对照表见附件。 附件：乘用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、税率调整对照表.docx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一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