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耐火粘土和萤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0〕2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0-05-11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434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，为促进耐火粘土和萤石的合理开发利用，经研究决定： 　　自2010年6月1日起，将耐火粘土中的高铝粘土（包括耐火级矾土、研磨级矾土等）和焦宝石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，将其他耐火粘土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6元；将萤石（也称氟石）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吨20元。 　　请依照执行。 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一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