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纺织品服装等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8〕111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8-07-30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31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将部分纺织品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％提高到1 3％；将部分竹制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％。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1. 　　二、取消红松子仁、部分农药产品、部分有机胂产品、紫杉醇及其制品、松香、白银、零号锌、部分涂料产品、部分电池产品、碳素阳极的出口退税。具体商品名称及税号见附件2 　　三、执行时间 　　1.以上商品出口退税率调整自2008年8月1日起执行。具体执行时间，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（出口退税专用）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 　　2.对涉及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，凡企业在2008年8月1日之前已经签定出口合同且价格不能更改的，出口企业可在2008年8月15日之前持合同文本到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登记备案。经备案的出口合同，凡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报关出口的，准予按调整前的退税率执行。逾期未能备案的以及2008年12月3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，一律按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执行。 　　上述出口合同是指：合同签订日期、商品名称、单价、数量、  金额等内容明确，经出口企业和外商双方代表签字确认或盖章，  符合《合同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，真实有效的书面出口合同，  对不符合规定的合同一律不予备案。出口合同一经备案一律不得  修改。 　　特此通知。 　　附件：1.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.docx 　　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 2.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.docx   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　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