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盐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7〕5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7-01-24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222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，为支持盐业的发展，经研究，现将盐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。 　　二、南方海盐、湖盐、井矿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0元征收。 　　三、液体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元征收。 　　四、通过提取地下天然卤水晒制的海盐和生产的井矿盐，其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暂维持不变，仍分别按每吨20元和12元征收。 　　五、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实施。 　　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