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7〕15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7-01-29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22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，经国务院批准，自2007年2月1日起，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。 　　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