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4〕9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4-11-25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400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（不含）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。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（不含）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%和10%的税率征收消费税。 　　二、取消汽车轮胎税目。 　　三、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，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，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。 　　四、取消酒精消费税。取消酒精消费税后，“酒及酒精”品目相应改为“酒”，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。 　　五、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。 　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　　2014年11月25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