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字〔1999〕21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1999-07-29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730/content.html

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，有效启动房地产市场，积极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，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对房地产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：     一、关于营业税和契税的政策问题     为了切实减轻个人买卖普通住宅的税收负担，积极启动住房二级市场，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，销售时免征营业税；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，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；个人自建自用住房，销售时免征营业税；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，暂减半征收契税。    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的改革，对企业、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、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，暂免征收营业税。     二、关于空置商品住房税收政策问题     为了加快住房资金周转，降低金融资产的风险，促进积压空置商品房的销售，对积压空置的商品住房销售时应缴纳的营业税、契税在2000年底前予以免税优惠。     空置商品住房限于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。     三、关于土地增值税征免政策问题    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，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     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。部分地区在此之前越权自行制定的房地产市场税收政策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