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8〕137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8-10-22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534/content.html

注释：条款失效，第一条失效。参见：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》，财税[2010]94号。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，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，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，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%.首次购房证明由住房所在地县（区）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出具。 　　二、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。 　　三、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。 　　本通知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。   财政部  国家税务总局 二○○八年十月二十二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