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4〕14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4-08-19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98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    为了规范税收政策，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，经研究决定，对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》（〔86〕财税地字第8号）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，即：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“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”和第二十条“企业停产、撤销后，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，经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”的规定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