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6〕69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6-05-19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078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：    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》的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，经研究，现将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：     一、调整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标准，具体标准见《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》（附件1）。     二、调整岩金矿各等级的范围。《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》（附件2）列明的企业（或金矿）按所属等级和《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》确定适用税额。未列入《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》的企业（或金矿）适用的税额，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其资源状况，参照《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》和《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》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，在浮动30%的幅度内核定，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。     三、原矿已缴纳过资源税，选冶后形成的尾矿进行再利用的，只要纳税人能够在统计、核算上清楚地反映，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，不再计征资源税。尾矿与原矿如不能划分清楚的，应按原矿计征资源税。     四、采用堆浸工艺，矿石与废石（品位低于0.5克/吨）分别堆浸，纳税人能够在统计、核算上清楚地反映，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，是否对废石征收资源税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。     五、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[（93）财法字第43号]所附“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”中的岩金矿石各等级税额以及“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”中的“岩金矿石资源等级表”同时废止。     附件：1.岩金矿各等级资源税税额明细表     2.岩金矿资源等级分类明细表     附件1：     附件2：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