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关税〔2016〕6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6-11-30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628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　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，调节收入分配，促进节能减排，经国务院批准，对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进行调整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对我国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、外国驻华机构及人员、非居民常住人员、政府间协议规定等应税（消费税）进口自用，且完税价格130万元及以上的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，按照生产（进口）环节税率和零售环节税率（10%）加总计算，由海关代征。具体税目见附件。 　　本通知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。 　　附件：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.pdf 　　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6年11月30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