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4〕18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4-10-25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966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    为了规范税收政策，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，经研究决定，对《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〉的通知》（〔89〕国税地字第140号）的部分内容做适当修改。即：取消《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》中第九条“企业关闭、撤消后，其占地未作他用的，经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税务局批准，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”的规定。     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