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5〕6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5-05-07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936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调整卷烟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%提高至11%，并按0.005元/支加征从量税。 　　二、纳税人兼营卷烟批发和零售业务的，应当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的销售额、销售数量；未分别核算批发和零售环节销售额、销售数量的，按照全部销售额、销售数量计征批发环节消费税。 　　三、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。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，以本通知为准。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5月7日   　　附件下载：调整后的烟消费税税目税率表.docx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