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关税〔2016〕48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6-09-30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662/content.html

海关总署： 　　为引导合理消费，经国务院批准，对化妆品的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调整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，具体如下： 　　（一）将征收范围调整为高档美容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。高档美容修饰类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界定标准为进口完税价格在10元/毫升（克）或15元/片（张）及以上。调整后的税目见附件。 　　（二）将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率由30%下调为15%。 　　二、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 　　附件：化妆品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.pdf 　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