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6〕103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6-09-30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66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为了引导合理消费，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化妆品消费税政策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： 　　一、取消对普通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，将“化妆品”税目名称更名为“高档化妆品”。征收范围包括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。税率调整为15%。 　　高档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高档护肤类化妆品是指生产（进口）环节销售（完税）价格（不含增值税）在10元/毫升（克）或15元/片（张）及以上的美容、修饰类化妆品和护肤类化妆品。 　　二、本通知自2016年10月1日起执行。  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30日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