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乘用车消费税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8〕105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8-08-01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314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为促进节能减排，进一步完善消费税税制，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乘用车消费税政策做如下调整： 　　一、气缸容量（排气量，下同）在1.0升以下（含1.0升）的乘用车，税率由3%下调至1%； 　　二、气缸容量在3.0升以上至4.0升（含4.0升）的乘用车，税率由15％上调至25％； 　　三、气缸容量在4.0升以上的乘用车，税率由20％上调至40％； 　　调整后的乘用车消费税税率见附件。 　　本通知自2008年9月1日起执行。生产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销出的乘用车发生退货的，按政策调整前的原税率退税。出口企业在2008年9月1日前收购的出口应税乘用车，并取得消费税税收缴款书（出口货物专用）的，在2008年9月1日以后出口的，按原税率退税。 　　附件：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八年八月一日     附件：乘用车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     　税　　　  目 　　税 率 　　小汽车：   　　乘用车：   　　（1）气缸容量（排气量，下同）在1.0升以下（含1.0升）的 　　1％ 　　（2）气缸容量在1.0升以上至1.5升（含1.5升）的 　　3％ 　　（3）气缸容量在1.5升以上至2.0升（含2.0升）的 　　5％ 　　（4）气缸容量在2.0升以上至2.5升（含2.5升）的 　　9％ 　　（5）气缸容量在2.5升以上至3.0升（含3.0升）的 　　12％ 　　（6）气缸容量在3.0升以上至4.0升（含4.0升）的 　　25％ 　　（7）气缸容量在4.0升以上的 　　40％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