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02〕111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02-07-31 00:00:00；**时效性**：null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2820/content.html

经国务院批准，现将西气东输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：     一、西气东输项目上游中外合作开采天然气增值税执行13%的统一税率，根据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〈油气田企业增值税暂行管理办法〉的通知》（财税字〔2000〕32号）规定，计算抵扣进项税额。     二、对西气东输管道运营企业执行15%的企业所得税税率。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，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，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    三、西气东输项目上游开采天然气中外合作区块缴纳矿区使用费，暂不缴纳资源税。     请遵照执行。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