#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和解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

**效力位阶**：财税文件；**发文字号**：财税〔2016〕100号；**成文日期**：2016-09-18 00:00:00；**官方链接**：http://fgk.chinatax.gov.cn/zcfgk/c102416/c5203670/content.html
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（局）、国家税务局、地方税务局，新疆生产兵团财务局： 　　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》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》的有关规定，现就证券期货领域有关行政和解金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： 　　一、行政相对人交纳的行政和解金，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。 　　二、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（简称投保基金公司）代收备付的行政和解金不属于投保基金公司的收入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　　投保基金公司取得行政和解金时应使用财政票据。 　　三、对企业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，应计入企业当期收入，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；对个人投资者从投保基金公司取得的行政和解金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。 　　四、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。 财政部　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9月18日
